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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章程
发布时间: 2024-09-24

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章程.pdf

 

  总则

第二章  奖励设置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四章  评审原则与标准

第五章  推荐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七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八章  授奖

第九章  撤销机制与罚则

第十章  附则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自治区医学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区医学科学技术进步与发展,根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是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面向全区医药卫生行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及科教兴国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家精神。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医学科学技术高峰,促进医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学术性和荣誉性。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奖励周期为 年。

    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是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机构。

    第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秉持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是授予医学科技工作者和单位的荣誉,授奖不决定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属,不影响成果转化的分配权重、比例。

    第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奖励活动资金来源于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自有资金以及社会捐赠、资助。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奖励设置

    第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与公共卫生学、药学、生物医学工程学、中医中药(蒙医蒙药)学等领域,为防治疾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做出如下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医学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获得重大科学发现。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

    2.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3.得到国内外医学界公认。

    (二)完成医学科学技术创新或研制重要医学技术发明,推动医学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

    前款所称创新性医学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或技术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显著;

    2.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推动医学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领导小组和评审专家组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和科技评审部,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由有关主管部门领导、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领导等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奖励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

    (二)为完善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提出相应奖种获奖者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对学术性异议进行审议;

    (四)对评审工作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五)为完善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等。

    第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组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评审专家库由自治区医学会建立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原则上具有正高级职称,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科学作风严谨,为人公道正派,敢于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

    

第四章  评审原则与标准

    第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应当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和绩效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坚持树立良好学风,坚持诚实守信、质量优先、宁缺勿滥。

    第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标准如下:

    (一)在医学科学技术研究中完成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的项目,应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其授奖等级根据科学发现的价值、被国内外认可的情况等方面进行评定。

    (二)在医学科学技术研究中完成医学科学技术创新或研制重要医学技术发明,应注重创新性、实用性和效益性,其授奖等级根据创新程度、技术发明的新颖性与创造性、技术难度及水平、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推广应用程度、已获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和对医学行业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等方面进行评定。

 

第五章  推荐

    第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由各盟市医学会或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自治区直属医疗卫生机构、有关高等院校、军队系统有关在蒙单位等推荐,不受理个人自荐。

    第二十条  各推荐单位根据当年申报项目择优推荐,并指导项目完成单位或完成人进行推荐书填写和提交工作,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准确、有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人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且不影响推荐的,方可推荐。

第二十二条  连续两年参加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但未获奖的项目,不得再次推荐。

    第二十三条  在医学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推荐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

    (一)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领域保密要求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或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的;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第二十四条  已经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中华医学科技奖或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应再参与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奖励活动。

    第二十五条  推荐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所含主要技术内容应当为本项目独有,且未在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华医学科技奖或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中使用过,也未在既往年度及本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其他推荐项目中使用。

    (二)各级计划、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在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推荐。

    (三)应用性发明或技术成果应当经过实际验证并且整体技术应用两年以上。

    (四)与自治区外单位或个人合作的项目,项目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须在自治区内。

    第二十六条  推荐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完成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一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前三位完成人不得作为本年度推荐项目的完成人。

    (二)每位完成人每年度只能作为一个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的完成人。

    第二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成果的研究过程中,主持或参与研究的制订及组织实施,并提供技术、经费或设备等条件,对该项成果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

    (二)在项目研究、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第二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或发现与阐明重要科学现象、特征和规律,创立科学理论和学说;或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或对重要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二)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并指导工作;或是重要医学技术发明的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完成人;或直接参与项目研究并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贡献;或在直接参与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或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技术实施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等。

    第二十九条  行政部门不应作为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完成单位;行政部门的管理人员不应作为项目的完成人,担任项目技术专家的除外。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三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形式审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项目的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初审:采取评分与网络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由评审办按照基本评分标准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逐一进行评分,提交评审专家组进行网络评审。

(三)终审:采取现场答辩的方式,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终审。

(四)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在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五)异议处理:形式审查结果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启动异议处理程序,具体详见本办法第七章的有关规定。

(六)评审结果发布。

第三十一条  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可在形式审查结束前以书面形式提出退出后续评审的申请,并按要求签字盖章。形式审查结束后,不再接受退出评审的申请。

第三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项目的所有完成人及其所在的项目完成单位的同专业专家均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主动报告并回避:

(一)与被评审的项目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二)与被评审的项目完成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如存在民事法律纠纷等。

评审专家与评审对象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申明,由所在评审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回避。

第三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自觉践行和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评审工作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按时全程参加评审活动,严格执行保密和回避规定,坚决拒绝具有请托性质的拜访和邀约等。

第三十四条  评审专家在参加评审活动前要签署诚信承诺书。

 

第七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和行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被推荐项目持有异议的,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提出。对评审结果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六条  异议提出者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和证明其观点的异议材料,其中应当包含异议项目明确的违规事实及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对无法核实异议提出者身份的署名异议,视同匿名。逾期、匿名或冒用他人名义提出异议的,或不能提供明确的证据或可查证线索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在接到异议后应当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异议提出者(匿名、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或冒用他人名义等除外),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情况。

第三十八条  反映学术问题及项目完成人、项目完成单位署名等异议,由推荐单位限期调查处理。涉及违法违纪等情况的信访、举报、投诉等,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按照纪检监察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推荐单位应当按照异议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处理意见。书面处理意见材料报送不齐的,推荐单位不做出明确表态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视为异议处理程序未处理完毕。

第四十条  异议处理程序应当在当年的评审结果公示期结束后7日内处理完毕。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专家;评审专家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不得转发其他评审专家或在评审会议上讨论。

第四十一条  在公示期结束7日内未完成异议处理程序的项目不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  为维护异议提出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对异议提出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事前征求异议提出者的意见。

 

第八章  授奖

第四十三条  一等奖原则上不超过3项,二等奖原则上不超过10项,三等奖原则上不超过30项。对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数不超过3个;二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授奖单位数不超过3个;三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3人,授奖单位数不超过3个。

第四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审议确认评审结果,做出对获奖项目、人选及等级的奖励决定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以当年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奖励决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从获得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中,择优推荐中华医学科技奖。

 

第九章  撤销机制与罚则

第四十六条  获奖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申报成果存在数据、材料等造假行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由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四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项目完成人、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评审活动的组织者及其工作人员等进行可能影响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和评审公平、公正活动的,按照相关工作制度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