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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8-10

内医鉴函字2023) 32

为贯彻落实中华医学会“十四五”规划中关于鉴定质量 控制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医疗鉴定工作全面发展,规范全区医学鉴定工作,全面提升医疗鉴定工作质量,现通知如下。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一)委托单位只有医患双方委托,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和司法部门委托。医学会和医调委不能作为委托单位。

(二)医患双方申请鉴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的, 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出具《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争议技术 鉴定移交书》而不是委托书,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或司法部 门委托的,需要出具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委托书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格式严格按照中华医学会 2022年版格式执行,鉴定书中不得有缺项,如现场体格检查、 护理医学建议没有的,填写无即可。

(四)本辖区内不能满足鉴定的,需要异地借库鉴定的, 鉴定书由申请异地鉴定医学会出具。

(五)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规定,医学会对当事人准备抽取的专家进行随机编号,并主 持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编号,最后一个专家 由医学会随机抽取。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按照 前款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随机抽取一名法医参加鉴定组。 如未做尸检,可不设置法医学专业,如需设置法医学专业, 则须医患双方各自随机抽取1名法医。

(六)在鉴定书中鉴定过程说明要完整,包括时间的完 整性,抽取鉴定专家过程的完整性。在说明中要体现专业名 称,对应的专家数量、抽取的过程、回避情况、专家组的合 议情况,如所有鉴定专家意见一致,可以写成“专家组进行 讨论合议,一致同意,形成分析意见如有少数专家不同 意见,则可以写成“专家组进行讨论合议,经多数专家同意, 形成分析意见”。

(七)鉴定结论要严格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 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书写。不可有同等责任的说法,如有可 写为次要责任50%),其余的不可划定责任参与度。

A)鉴定书的签发时间要与鉴定会时间要保持一致。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

(一)根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专家 库,为省级、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提 供专家。故在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过程中,抽取 的鉴定专家应在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 定专家库中。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的格式严格按照中华医 学会格式执行,鉴定书中不得有缺项。

三、医疗损害鉴定工作

(一)鉴定书的格式模版严格按照中华医学会制定的 鉴定书的格式要求执行。

(二)依据中华医学会《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试 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损害的损害后果,构成残疾的, 可以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评定。

(三)医疗损害鉴定只进行一次鉴定,没有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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