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医师定考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补充完成2020年度全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26

近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补充完成2020年度全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完成全区2017—2019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主要内容如下:

一、完善信息录入和审核

(一)各医疗卫生机构务必于10月31日前将符合本周期考核条件的人员信息录入系统,确保应考尽考。凡是在2017年7月1日之前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必须参加本周期考核。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和考核机构务必于10月31日前完成考核程序认定及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的评定,严格把握简易程序条件,确保程序正确。执业年限为至2017年7月1日的实足年限。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和考核机构按要求严格认定医师良好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是指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包括盟市级以上科技、卫生健康和教育等部门通过评审、评选、竞赛授予的与业务相关的奖励、表彰、科技进步奖或发明专利,主要有“草原英才”、“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科技奖”等。

(四)各医疗卫生机构和考核机构按要求严格审核一般免考程序。一般免考程序的考核对象必须有2017年7月1日2019年7月1日期间取得的真实、有效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明,其他材料一律不予认可。

二、开展业务水平测评第二轮考务工作

2021年4月24日,自治区已开展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评的考务工作,但是有相当一部分考核对象因多种原因未能完成测评。本着应考尽考的原则,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决定再组织一轮业务水平测评,属于本周期执行一般程序的考核对象务必于年内完成业务水平测评,否则视为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将由盟市卫生健康委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至六个月,并接受相关专业培训。

(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于11月上旬对应当参加本周期业务水平测评的考核对象安排首次测评,对未通过首次测评的考核对象于 11月下旬安排业务水平测评补考,具体测评时间及其他相关事宜由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另行通知。

(二)首批业务水平测评(2021年4月24日)不合格且未参加过补考的考核对象,参加11月上旬安排的测评。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各盟市年度考评指标体系,并在年底进行通报;同时作为医院评审和医疗机构校验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要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督促、指导,确保此项工作规范、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