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医药卫生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赤峰市医药卫生学会
英文名称为:Association of Medicine
Pharmacology and Health
of Chifeng City
缩写为:AMPHCC
第二条 赤峰市医药卫生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市医药卫生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药卫生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市医药卫生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组织广大医药卫生科技工作者,加强党的建设,坚持“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发展医药卫生科技事业的方式和政策。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药卫生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药卫生科技队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医药卫生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全市人民的健康服务。本会依法维护医药卫生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医药卫生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科学技术工作和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兴国战略,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发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医药卫生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康复保健实践相结合。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加强中蒙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 本会接受赤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赤峰市科学技术协会、赤峰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7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药卫生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市内外学术团体间的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药卫生学术期刊、科普读物、书籍及有关资料。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其它医药卫生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科学知识,提高医药卫生科学技术水平。推荐和培养优秀医药卫生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医药卫生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和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会员和学会工作人员。
(四)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医药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药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五)发展同国外医药卫生学术团体和医药卫生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
(六)承办政府及有关业务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七)开展医药卫生科技咨询服务活动,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大力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八)评选、奖励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九)举办与医药卫生行业有关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服务性实体。
(十)向党和政府反映医药卫生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医药卫生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九条 各类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1.从事医药卫生或与医药卫生相关学科工作,获得(执业)医师、助教、护师、药剂药、中(蒙)药师、防疫医师、妇幼医师、技师等“师”级以上医药卫生职称者(含师)。
2.热情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医药卫生行政干部,或医药卫生企事业管理人员。
(二)团体会员
与本会专业相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医药卫生科技人员的医药卫生单位、医学教育机构、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会员2人介绍,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市医药卫生学会办事机构审查,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可入会。统一编号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 个人会员
1.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业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及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及专业分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
(4)优先在本会编辑出版的医药卫生学会刊物发表论文和参加论文评选活动,并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业分会的学术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执行本会和所在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分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4)参加本会和所在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二)、团体会员
1.权利
(1)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2)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学术会议;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2.义务
与个人会员义务相同(略)。
第十二条 会员证书由本会统一印制,本会签发。会员跨市调动工作时,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及所在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推举名誉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审批新建专业分会;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九)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策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效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六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干部;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策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和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须时可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间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专业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专业分会的学术活动。专业分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得另订章程。专业分会亦实行理事制,分会理事由各旗县区医学会和市级医药卫生机构或团体会员单位民主协商推选。
第三十条 专业分会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十一条 各专科分会可根据本专科实际情况下设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各专科分会委员由各旗县区医学会和市级医药卫生机构或团体会员单位民主协商推选。
第三十二条 专科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经本次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团体会员单位三级医院每年5000.00元、二级医院每年3000.00元,其他医疗卫生单位每年1000.00元;个人会费每人每年20.00元)实施。
(二)接受有关部门的资助的捐赠;
(三)赤峰市科协和卫生行政部门拨款;
(四)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