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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11-22

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章程》关于设立专科分会的规定,为加强专科分会的建设,规范专科分会的管理,充分发挥专科分会的作用,促进我区医学科技的繁荣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科分会的性质

1.专科分会是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本专业学术活动的非法人学术分支机构,是由各专业科技人员自愿组织和参加的、高学术水平的群众性组织。

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专科分会原则上设立青年委员会,并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设立相应专科学组。

2.专科分会是为促进和提高医学学术水平而建立的纯学术性组织。

3.专科分会的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专科分会,不另订章程,不刻制印章,不单独设立网站,不使用单独的标识。

二、专科分会的主要任务

1.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的总体计划和本学科实际,制定专科分会的学术活动及工作计划自治区医学会根据专科分会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指导

2.考虑我区地域辽阔,学术会议成本较高的实际,本着举办高质量、高水平学术会议的原则,要求每个专科分会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区性年度学术会议,鼓励开展不同形式的学术活动

3. 组织本专科分会与国内外学术组织之间的学术交流。

4.根据本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动态,积极组织本专科继续医学教育培训,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成果。

5. 积极申请国家专业指南的制订和修订组织评议、审定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6.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积极发展会员。

7.指导帮助盟市医学会成立本专业专科分会,并在学术活动中提供业务支持,加强专业精准帮扶工作

8. 领导本专科分会下设的青年委员会和专业学组工作。

9.加强与本专业卫生科技人员的沟通,收集和反映他们的建议和要求,发现、推荐、培养本专科中青年优秀科技人才。

10.承接自治区医学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专科分会的设置和任期

1.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委员以60人左右为宜,原则上总数不超过80人。委员名额不搞平均分配,主要根据各地区、各医疗卫生机构的规模、学科发展情况综合确定,同时要兼顾中青年科技骨干的比例。

2.各专科分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8人,原则上常务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可设秘书长1人,负责专科分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

3.专科分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副主任委员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隔届可以再任。

4.专科分会的正、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再兼任其他专科分会的正、副主任委员职务,常务委员和委员的兼职一般不超过两个专科分会。

四、专科分会的换届改选

1.专科分会在自治区医学会领导下进行改选,由自治区医学会秘书长代表常务理事会组织实施。

2.新一届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人选由自治区医学会根据被推荐人个人业绩予以提名。由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到会委员必须超过应到委员总人数的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3.委员人选应是本学科中专业水平较高、有良好职业道德、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自治区医学会会员;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一般新任委员年龄不超过55岁,连选连任委员不超过60岁。

4.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委员会成员由自治区医学会颁发证书,并行文通知盟市医学会和有关单位。

5.主任委员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年内不组织召开年度学术会议,由自治区医学会组织专科分会常务委员,综合个人业绩从副主任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原主任委员职务自行取消。

6. 专科分会委员累计2次不参加专科分会组织的学术会议,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由专科分会上报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批准后生效。

五、申请成立专科分会的条件和办法

1.申请成立的专科分会,原则上在专业上不与其他专科分会重复。

2.从事本专业的科技人员要达到一定数量,并热心学会工作,原则上不得少于40人。

3.申请成立专科分会时,应由该专业不少于3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自治区医学会会员作为发起人,向本专业技术人员发出成立专科分会的倡议书,说明成立分会的目的、任务、必要性,该专业队伍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倡议书须有不少于40名本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签名后,连同成立该专业专科分会的申请报告一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

4.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的相关部门对申请报告进行审议后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经审批同意组建的专科分会由自治区医学会正式行文批复,并由自治区医学会秘书长和发起人共同组成筹备组,提出委员会的建议名单。

5.自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专科分会之日起,应在一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否则,将被取消成立资格。

六、专科分会的组织与管理

1.每年11月30日之前向自治区医学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全区性年度学术会议结束后,须于30日内向自治区医学会报送会议纪要及图片等相关资料。

2.专科分会作为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的分支机构,不能对外直接行使职能,以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名义组织开展学术活动,须上报自治区医学会,经同意后,方能进行。非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不能冠以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的名称。

3.凡专科分会以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名义开展的学术活动,可委托给盟市医学会或自治区医学会会员单位,不准委托给个人或企业承办。

4.专科分会组织学术会议或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各种渠道筹集的资金或赞助,由自治区医学会统一收支,用于学术活动。

七、表彰奖励与处罚

1. 专科分会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章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自治区医学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经自治区医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予以调整专科分会的主要负责人或撤销该专科分会。

2.为更好地促进专科分会的发展,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将对专科分会的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适当时候,对成绩突出的专科分会进行表彰和奖励。

八、本办法解释权归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理事会。

九、本办法自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